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
2018-07-05 15:43:19
摘要: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一定免税额,在免税额度内经济补偿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免税额的部分折算进职工当月工资中计算应缴税额。因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实际缴纳的社保公积金部分。因此,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免税额-实际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举例说明:员工A在B公司工作13年,实缴社保公积金部分为10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万,大连市2015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免税额208170元, 则该员工应缴税额应为:{[(600000-208170-100000)÷12-3500]×25%-1005}×12=50397.5元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16]211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8 17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大连市地税局每年对免税额的标准都有调整,应注意信息的更新。